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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文基律师 黄文基律师,广东瀛于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,河源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,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。擅长:刑事辩护擅长刑事辩护,坚持团队化服务,所在团队有上百宗刑事辩护经历,团队不断保持学习,提升服务质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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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黄文基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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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罪辩护

强制猥亵与一般猥亵之间的定罪相同点

一、猥亵

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,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。如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。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,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,也可视为猥亵。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。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,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。

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、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,如鸡奸、兽奸、当众手淫、散布淫秽书刊等。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,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、搂抱、吸吮、舌舐等行为。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、败坏社会风气。

许多国家根据猥亵手段、猥亵对象、猥亵犯的身份或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、猥亵方式等特点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猥亵罪,主要有强制猥亵罪(采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)、准强制猥亵罪(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)、乘机猥亵罪(乘被害人生病、醉酒、熟睡、心神恍惚时实施)、公然猥亵罪(在公开场合实施,如夫妇当众性交)、利用权势猥亵罪(利用职权、监护权等实施)。

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、猥亵儿童罪,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。在新的刑事法律调整过程中,猥亵罪将会得到不断完善,它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是:侵犯的客体是健全的性的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,犯罪对象一般特定,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、兴奋,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。

二、强制猥亵与一般猥亵之间的相同点事什么

【1】治安管理处罚法: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【2】既然是猥亵,就没有强行不行的区别,都是违反具有正常民事能力妇女意愿的,都是利用了对方是没有民事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,来进行猥亵。

在某些场合压制了女方的反抗,只要在客观上使女方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也是构成猥亵的。

【3】在女网友在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条件下:提问者所举的例子:

1、女方没有拒绝,不算猥亵。

2、女方如果往下没有行动上的反抗,没有语言上激烈的反抗,不算猥亵。

3、女方如果往下没有行动上激烈的反抗,没有语言上激烈的反抗,也不算猥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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